2025 LINE 詐欺防制透明度報告
本報告係 LY Corporation(下稱敝公司)依中華民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第 30 條第二項第二款,及數位發展部公告《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驗證身分技術方式及詐欺防制計畫透明度報告格式內容》規定,提交數位發展部審核通過後發布之透明度報告。
2025.11.28
01. 詐欺防制計劃實施摘要
網路廣告刊播管理政策及管理程序

廣告政策
- LINE 平臺上露出之廣告,主要有兩種來源:
(a) LINE 平臺自行控制之廣告或版位管理系統(下稱「LINE 廣告系統」),由敝公司受理並審核之廣告流入 LINE 平臺終端版位;
(b) LINE 平臺串接聯播網、DSP 等第三方廣告來源(下稱「聯播網」)系統,第三方之廣告由該系統自動化流入 LINE 平臺終端版位。 - 所有在 LINE 平臺上露出之廣告,無論透過 LINE 廣告系統或聯播網流入終端版位後露出,皆需遵循敝公司之相應廣告刊登規範(如 LINE 保證型廣告系統刊登規範 、LINE 成效型廣告系統刊登規範、DSP 廣告刊登規範)及相應服務條款(如 LY Corporation 通用服務條款、LINE Business Manager 使用條款、LINE Ads Platform 使用條款)。
廣告主帳號身分驗證及審核
所有欲在台灣地區透過 LINE 廣告系統投放廣告之廣告主,創立廣告主帳號時均受敝公司台灣團隊人工審查。
LINE 廣告系統係以親臨驗證或遠距驗證方式,於廣告主帳號創建時實施廣告主身分驗證,並以人工方式審查帳號創建時所提交之資料。
LINE 廣告系統之親臨驗證,由敝公司台灣團隊自行或委託或委由合作之廣告經銷商或代理商,親自拜訪欲委託刊播廣告之客戶時執行。拜訪客戶時依商業慣例取得客戶用印大小章之合約,並同時檢視客戶出示之身分資料(如公司設立登記、變更登記等文件)。
- LINE 廣告系統之遠距驗證,係創建廣告主帳號之人,依公告流程完成 LINE Business ID 之 OTP 驗證並於創建廣告主帳號時提交必要文件,經敝公司台灣團隊以人工方式審查 OTP 驗證狀態及所繳交文件通過後,方完成廣告主帳號建立及初始註冊。
- 廣告代理/經銷商協助或代理廣告主於 LINE 廣告系統建立廣告主帳號之情形,以下三階段皆需完成驗證:
(a) LINE 與代理/經銷商之間,定期更新合約時由 LINE 親臨驗證;
(b) 廣告主與代理/經銷商之間:依雙方擇定方式為親臨或遠距驗證;
(c) LINE 與廣告主帳號建立者之間:LINE 對操作者為遠距驗證,且建立者如有代理情形時,必須提交 (b) 階段驗證後所得之身分資料與身分驗證代理授權書。 特定廣告類型,如投資型產品、醫藥廣告等,廣告主必須具備並於創建廣告主帳號時提出相關證照及許可,詳參前揭「廣告政策」所列出之廣告刊登規範。
- 選舉罷免廣告於法定競選期間,應依台灣選舉法規要求配合辦理廣告主身分驗證、切結及揭露事項,詳參相關事宜說明。
廣告素材內容審核
所有欲在台灣地區透過 LINE 廣告系統投放之廣告,其素材均受敝公司台灣團隊,依相應廣告刊登規範,以機器或人工方式為事前審查。
特定類別廣告之素材,因各該法規要求揭露事項或不得刊登特定內容(如藥物、酒精、醫療、選舉罷免廣告等),或基於保護兒少、降低消保風險或涉詐風險,均以人工方式為事前審查。
廣告需許可時之字號、警語或資訊,依相應法規要求直接在素材之圖面或文字上揭露並為審查。如法規允許或要求在外導連結網頁中揭露時,則一併審查外導連結網站上是否具備相應揭露資訊。
因 LINE 個人帳號禁止為商用行為,廣告外導連結不得導引其他用戶加入特定 LINE 個人帳號。
違規廣告內容下架
敝公司團隊於廣告上架後亦會巡查,確認是否有以大幅度變更外導連結內容等方式誤導用戶。發現有誤導用戶之情形將會停止該則廣告投放。
- 敝公司團隊接獲政府機關依《詐防條例》第 32 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通報涉詐廣告時,將於法定時限內停止該則廣告投放,並停止該廣告主帳號投放權限。
廣告主資訊揭露
- LINE 廣告系統因應不同廣告版位或內容,設定不同揭露規格,包含:
(a) 廣告附近顯示 [AD] 標籤(可能依版位大小同時顯示廣告主名稱或所綁定官方帳號),旁邊顯示垂直三點按鈕,點擊後開啟選單、選擇「關於此廣告」後,顯示「委刊者名稱」及「委刊者所在地區」。
(b) 直接在廣告素材上押上 [AD] 標籤及委刊者名稱(即廣告主名稱)等資訊。 如委刊者非屬高風險類別,或委刊者與出資者為同一人時,揭露資訊原則上僅顯示委刊者;於上述二種情形若委刊者與出資者之間另有約定者,得同時顯示之。
如廣告主提交廣告素材時使用 AI 或深偽技術生成自然人影像,本公司於相關合約規範時要求其自行揭露之,並於提交審查素材之流程(如提交審查素材之介面)為相應說明,並於素材圖面中押上相關字樣。
聯播網管理
此類型廣告,係 LINE 平臺與聯播網系統等第三方系統串接後,以自動化方式為廣告競標、交換並使廣告流入 LINE 平臺終端版位投遞。因此類服務特性,敝公司無從對此種來源流入之廣告以個別之方式進行審查,亦無從直接掌握個別廣告主之身分。
- 聯播網係敝公司依商譽、既有技術規格是否合規等因素綜合考量,擇定適合之業者或系統代理商,以下列方式進行管理:
(a) 簽訂契約時約定業者(或系統代理商)應配合法遵,含廣告主身分驗證及違法廣告下架程序;
(b) 接入系統時排除高風險類別廣告(如投資、博弈、政治類)流入 LINE 平臺終端;
(c) 定期確認其廣告運作是否合規。
涉詐帳號停權合作
詐欺風險應對
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與防詐相關之人員與業務營運事項
敝公司與詐欺防制相關之業務營運,如資安、服務設計、廣告、客服、公關、風險管理、法務、公共事務及回應執法機關等事項,均有相應團隊負責。
敝公司於風險管理、資安、用戶濫用行為追蹤及管理層決策相關會議,檢視、追蹤及檢討詐欺防制相關業務。
應對、通報機制與改善措施
- 再次登入:針對用戶被釣魚盜取帳號,於 2025 年 3 月推出新功能:「再次登入」。
- 拓展多元合作機制:2024 年開始與網路管理組織以及電信業者合作,主動偵測、封鎖及下架釣魚網站,保護用戶安全。2025 年開始與電商業者合作,掃蕩買賣 LINE 個人帳號之賣場。
- 涉詐帳號處置:2023 年開始主動掃盪以加快處置高風險帳號,並與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攜手展開公私協力的聯防機制,與政府及執法單位共同抗詐(包括內政部警政署 165 反詐諮詢專線、臺灣高等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數位發展部等)。2024 年 11 月上線自動化系統處理涉詐帳號停權需求,量能與處理效率提升,擴展產業聯防範疇。2025 年將電商、遊戲、證券期貨產業納入聯防機制。
用戶防詐認知宣導與教育
- LINE App 安心使用教學系列:自 2014 年開始,與用戶溝通保護 LINE 個人帳號與安全設定。
* 以圖文或短影片等形式,拆解釣魚等各式手法避免帳號被騙取,溝通保護帳號,防範詐騙與安全設定等相關觀念。
* 透過 LINE 多元社群管道進行宣導,於 2024 年 6 月於LINE通訊軟體應用程式內對全台灣用戶進行全版面蓋板宣導,邀請超人氣貼圖角色「胖鯊魚鯊西米」呼籲大家慎防帳號盜取。 - 「好膽麥詐」與「防詐培訓營」系列:集結 LINE、Meta、MyGoPen、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合作,2024 年 4 月推出「好膽麥詐」共 13 支防詐精華短片系列,2024 年 6 月共同推出「防詐培訓營」線上遊戲,讓用戶深入了解詐騙話術與手法,並於 2024 年 11 月資訊月活動、2025 年 7–8 月 iWIN 夏日網安總動員活動,透過問答互動、遊戲、DM 等方式向參觀民眾實體宣導防詐與帳號保護等相關觀念,累積人次超過一萬人。2025 年 4 月「好膽麥詐」2.0 再出擊,原團隊擴大與 Dcard 及台灣數位安全發展協會合作,推出共 10 支短片。2025 年 10 月與 MyGoPen、台灣數位安全發展協會、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等夥伴攜手推出「逃離詐騙新手村」官方帳號遊戲,透過扮演詐騙者角色讓民眾深入了解詐騙手法。
- 防詐動態警報:LINE 與數位發展部合作,2024 年 11 月推出「防詐動態警報」官方帳號(@antifraud_twgov),邀請用戶參與一秒通報與分享轉發警報的行動,幫助親友避免一時疏忽落入詐騙陷阱。
02. 依《詐防條例》第 32 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置涉詐廣告之統計
- 2024 年 8 月 2 日(《詐防條例》生效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敝公司接獲 0 件依《詐防條例》第 32 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發出之有效行政處分。
(以上數據已扣除因錯誤通報事後撤銷之行政處分。) - 自 2023 年 6 月 28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止,敝公司接獲 0 件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70-1 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移除通知。
2025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間相關統計數據,將於 2026 年詐欺防制透明度報告中揭露。
03. 依《詐防條例》第 32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暫停提供用戶服務之統計
- 2024 年 8 月 2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敝公司接獲 0 件依《詐防條例》第 32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發出之有效行政處分。
- 按:台灣政府機關通報敝公司對特定涉詐帳號暫停提供服務時係引用《詐防條例》第 33 條規定;迄今並無引用第 32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事。
2025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間相關統計數據,將於 2026 年詐欺防制透明度報告中揭露。
04. 依《詐防條例》第 33 條規定對涉詐用戶停權之統計
- 2024 年 8 月 2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敝公司受理台灣政府機關與執法機關依《詐防條例》第 33 條規定通報涉詐用戶帳號,對 102,359 筆帳號暫停提供服務。
- 前開數據包含 2025 年 6 月下旬至 7 月上旬,與刑事警察局專案合作所暫停提供服務之 73,552 筆涉詐帳號。
- 按:敝公司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正式受理台灣政府機關與執法機關依《詐防條例》第 33 條規定通報涉詐用戶帳號。8 月 2 日至 10 月 31 日間,因通報流程調整及準備作業,涉詐用戶帳號通報並非引用《詐防條例》第 33 條。
2025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間相關統計數據,將於 2026 年詐欺防制透明度報告中揭露。



